意志刑法
(法学术语)
意志刑法是“结果刑法”和“侵害刑法”的对称。又称“危险刑法”。从主观主义的理论出发,认为违法性的判断应着重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即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作为处刑的基础,而不应着重于侵害的结果。意志刑法论者主张对于未遂犯应当与既遂犯同等处罚;对不能犯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对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不能减轻处罚;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处以保安处分。意志刑法理论在德国法西斯主义时期曾盛行一时。参见“国社党刑法法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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