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犯死罪
(法学术语)
杂犯死罪,刑律名。简称“杂死”,是真犯死罪的对称。除了十恶、故意杀人、反逆缘坐、监守自盗、抢掠人口、受财枉法等影响严重的死罪外,其余一些相对来说影响不太严重的死罪,谓之杂犯死罪。唐律中就有这个名称,清代沿用。杂犯死罪中真正判处斩、绞的较少,大多数是判处斩监候与绞监候,待秋审、朝审后,再按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况处理,往往可能被减轻刑罚;并且可以当做五年徒刑以适用赎刑, 较之真犯死罪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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