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致地位
(社会学术语)
自致地位亦称“获致地位”、“成就地位”。与“先赋地位”相对。个体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凭藉后天的努力和竞争所获取的社会地位。1936 年美国社会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在《人的研究》中首创,称“基于业绩的地位”。后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改现称。该地位的获取离不开主客观四个条件:(1) 个人的奋斗与竞争,包括获得与地位相符的教育水平、文化修养、技术能力、工作业绩等;(2)社会的需要;(3)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4)社会以一定方式给予确认。传统社会选拔人才偏重先赋条件,现代社会偏重个人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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