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一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将会在几个犯罪对象中发生具有确定的认识,但究竟会发生于哪个犯罪对象则没有确定的认识。不确定故意的一种。主要特征是,侵害的客体已经明确,侵害对象的范围也有限制,只是具体的侵害对象还无明确认识,从而导致危害结果认识的不确定。例如,对并肩行走的某甲和某乙开枪射击,行为人知道甲乙必有一个中弹,但究竟哪个人中弹,行为人并无确定性认识。择一故意与概括故意不同。择一故意是有限制的不确定,即其不确定的对象范围较小。概括故意不确定的对象范围较大,很不特定。刑法学术语,不确定故意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