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约(General lreaty) 是缔约国包括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条约。相对称的是特殊条约。一般条约有的是一开始就由世界上大部分主要国家订立,也有的是开始是由少数国家间订立的条约,后来有许多国家加入或参加,扩大为一般条约。其内容多是体现现行国际法的各种原则,或者是把已经确定为国际社会的习惯法规汇集成;一般条约。所以,只要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关心的问题,就订立一般条约。一般条约都有加入或参加条款,以便增加当事国。而能包括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条约,称为普遍条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仍在努力拟定一般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