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颁专利是由于专利说明书或附图有缺点,或由于专利权人在专利证书中提出的权项多于或少于其应得的权利,致使专利证书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时,而此种错误又并非有意欺骗,在专利权人交回该专利证书并缴纳法律所规定的费用后,由专利局根据修正后的新申请,重新发给专利证书。在专利权人交回该专利证书并缴纳法律所规定的费用后,由专利局根据修正后的新申请重新发给专利证书。采用再颁专利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此外还有加拿大、菲律宾、法国等国。在再颁专利批准后,申请人应将原专利证书退还专利局,以表明其放弃原专利。再颁专利的保护期是原专利有效期的未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