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劳动是指强迫劳动的对称,即罪犯本人不是屈服于外在强制力下所进行的劳动。我国劳改机关罪犯的犯罪原因,绝大多数都与好逸恶劳、不劳而获有关。要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用之村,就必须强迫他们参加生产劳动,以便使他们在被迫劳动的过程中,在教育疏导的配合下,使他们逐步认识犯罪的根源,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由被迫劳动转化为自愿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25条规定:“劳动改造必须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使强迫劳动逐渐接近于自愿劳动,从而达到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目的”。自愿劳动是衡量罪犯劳动改造进程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