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制度,是指关于时效的构成、效力及其限制条件的法律制度。民法上的时效制度源自古代罗马法。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中即已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消灭时效制度则确立于罗马大法官法时期,至东罗马帝国时得到扩展。近代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均承袭、确认了时效制度;但在立法体例上,各国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是保障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行为的可预期性,防止行政许可机关以拖延时日的方式侵害相对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根本制度。时效制度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职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使,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