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到达主义是非对话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之一,指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作为意思表示生效日期。它是由大陆法系国家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一种生效方式。根据大陆法,如果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即受要约人,以信函,电报作出意思表示时,法律行为以信函、电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并不指要约人亲自收到电报、信函,而仅以到达要约人支配范围以内为必要,例如,邮差将信交于要约人之专门的收件人或投于要约人所设置之信箱,均构成到达。到达主义是合同法中对承诺生效时间的一种规定方式,即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此种发信主义多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采用。我国的合同法,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此外合同法中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方式还有半发信主义和即时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