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丧失。依据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1)法人解散。包括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法人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设立时进行登记的法人,终止时也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大多发生于公民自愿组成的法人);(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宣告);(4)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