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主义,是指在破产财产范围上的一种立法原则。破产财产仅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为限,联邦德国、日本等国均采此主义。主张固定主义的理论依据为:(1)破产宣告时破产财产范围即已确定,有利破产诉讼序迅速进行;(2)可鼓励破产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便开始新的经济活动,减少社会负担,增加财富;(3)因破产宣告后的新得财产不用于破产分配,所以在破产人能取得新得财产时,可促进债权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避免破产清算;(4)以破产宣告前的财产清偿破产宣告前的债权,以破产宣告后的新得财产清偿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可使债务与责任财产相互对应,公平维护新旧债权人双方权益。反对者认为,此主义缺陷在于破产财产范围较小,对破产债权人清偿不足,还可能出现破产人得到新财产后,有钱却不还债的不合理现象。此外,破产人以新得财产进行经济活动,可能出现第二次破产的情况,使破产程序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