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赔偿,“金钱赔偿”的对称。是指赔偿义务人对损害后果采用实物而非货币或有价证券等给付手段所为的赔偿。一般说来,对于财物的毁损灭失,加害人可以同等数量、质量的种类物为赔偿支付;对于本应以金钱支付的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亦可以实物形式代替金钱予以赔偿。各国立法对损害赔偿方法规定不一,有采恢复原状主义者,有采金钱赔偿主义者,亦有采折衷主义立法例者。但一般认为,损害赔偿应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实物赔偿为补充。产品损害赔偿范围,各国产品责任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缺陷产品可能引起的损害后果,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及产品自身损害。 对于这四类损害,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未给予全部赔偿,而是作了特别的规定或限制。当然,产品责任法不予赔偿,并非意味这些损害无法救济,而只是表明不能通过产品责任获得救济,受害人可以按照一般民事责任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