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价,法律意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法律意识中更稳定、更多的表达理性认识的部分。根据评价标准和评价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法律上的评价和对法律本身的评价两个方面。法律意识中建立在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之上的、对相关法律现象进行评估,衡量其价值、作用、功能、意义等的意识活动。根据评价标准和评价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两个方面:①法律上的评价,即根据已有的法律规章或与相适应的法理对有关法律现象或相关的社会现象所进行的评价,它关注的中心是合法性的问题和法律调整的效率、法的实现程度等问题。而较少注意法律或法律观点自身是否合理、正当的问题,侧重于维护现存的统治秩序和法律秩序;②对法律本身的评价,即根据法对统治阶级意识表达的水平,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水平,对物质生活条件反映的水平等标准对法律本身所进行的评价。它关注的中心是法的合理性、适当性问题,侧重于把法律置于更大的社会系统中来从总体上考察法律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