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义务是票据债务人应负的责任。所谓票据债务人,就是在票据上签章,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和在票据上的记载,承担票据责任的人。票据在其自出票、转让以至付款的整个流通过程中,形成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付款人) 和保证人等多层次的债务关系。按照在票据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债务人可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直接承担票据付款的责任。例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支票没有主债务人,这是由它较汇票、本票有不同的处理程序所决定的。次债务人本身对票据的付款不负主要的责任,主要是负有票据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如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本票的背书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通常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需待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时候,才承担清偿票款之责。在次债务人清偿票款后,自己解除了票据责任,同时又可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直至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