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二审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仲裁机关一次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再由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制度。中国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分四级,各级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仲裁条例》第3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不能再向上一级仲裁机关提出申诉,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关时决定书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民法院审判已经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仍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