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税法是“实体税法”的对称。指规定纳税手续和程序的税法。凡规定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帐证制度、纳税期限、缴纳方法、税务调查、违章处理、税务复议、税务诉讼等内容的税法为程序税法。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暂行条例》、台湾的《税捐稽征法》等。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比,虽然处于辅助地位,起补充性作用,但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程序法和实体法缺一不可,所以从国家立法上看,程序法和实体法既可以分别立法,也可以合并立法。我国现行各税税法或条例,有的属于单纯的实体税法,有的则是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相结合的税法。按一般原则,在处理税务争议事件时,程序税法优于实体税法。如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要求上级税务机关复议,此时,上级税务机关不能直接对照实体税法进行复议,而必须遵循程序税法,要求纳税人先按原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或罚款、滞纳金,否则不受理申请复议,这就体现了程序税法优于实体税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