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化权更多的时候被称为“商品化权”,英文为Merchandising Right。所谓商品化权一般是指著作权人使用其作品之角色印刷于销售的商品上的专有权利,包括形象权、作品的著名标题、语言片段以及为公众所熟知的有特定含义的标志。商业化权更多的时候被称为“商品化权”,英文为Merchandising Right。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三毛”形象纠纷案。案情如下:原告是某著名漫画家的继承人,被告是某企业。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即著名漫画家创作了家喻户晓的漫画角色:三根长发、圆鼻子的小男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该漫画的角色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广泛使用,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申请商标注册是依据商标法的合法行为,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被告依法使用注册了的商标,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