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生前以设立遗嘱的方式预先处分其财产和事务的权利。民事权利的一种。各国继承法普遍赋予公民的立遗嘱权。中国法律确立了公民的这一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的立遗嘱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碍或者剥夺公民的立遗嘱权。公民在受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公民立遗嘱权的行使受到其遗嘱能力的限制。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还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立遗嘱权的公民不得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不得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不得违反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规定。这些都是对公民行使立遗嘱权的限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