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平问题有两个层面:学理层面上的和操作层面上的。前者是探讨环境公平的理论与原则,后者是基于某种理论和原则来实现其公平的问题, 二者相互补充。现在看来,解决环境公平问题既缺乏令人信服的科学理论基石,又缺乏令人满意的操作方法。在这样的情况下,环境公平问题是不可能有最优解的,甚至难以实现“满意原则”。其原因之一,是人们对环境公平的理解不同, 用以衡量的“标尺” 不一, 而不同的尺度和标准又很难“重合”。公平这一概念往往和公道、正义、平等连在一起,从语义上看,含有公正、平等的意思。但在西方的理论中,一般将公平与正义加以区分,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正义表述为Justice,将公平表述为Fairness.但国内一般将正义和公平统称为Justice.尽管公平与正义在语义上有一定差别,但它首先应该是伦理学的范畴,是指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看其是否应当如此,是否公平合理,比如说,在人们的工作与报酬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彼此如果被认为是相互适应的,这些关系就会获得“公平” 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