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机会(criminal opportunity)是指有利于实施犯罪活动又不易被发现的客观环境和条件。通常由三要素构成,即适合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易受侵害客体(对象)的出现。对某个具体的犯罪机会而言,三者缺一不可。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对预谋犯,具有促使犯罪实施的意义;对机会犯,则有诱发犯罪实施的意义。可按不同标准分类:(1)根据与犯罪种类的关系,可分为一般机会与特殊机会。有利于多种犯罪实施的机会称一般机会,如社会的解体与混乱,严重自然灾害的出现等;对特定类型的犯罪实施构成机会的,称特殊机会,如金钱外露是盗窃、抢劫的机会,财会制度不严是贪污的机会等。(2)根据是否被预见,可分为预料机会与偶然机会。事先被犯罪人预见的为预料机会,即预谋犯的犯罪机会;事先未被犯罪人预见的为偶然机会,即机会犯的犯罪机会。(3)根据持续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持续性机会与瞬间性机会。在实际生活中,持续存在的犯罪机会较少,瞬间即逝的犯罪机会较多。犯罪机会只有通过行为主体才能发生作用,不同主体对犯罪机会的出现抱不同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