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从刑罚特别预防的角度,综合案件情况尤其是犯罪人的情况、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现,认为以暂不提起公诉为宜的,可以暂缓提起公诉,并为被暂缓起诉人设定相应的义务,如果被暂缓起诉人在法定的考验期间内,没有违背法定义务,那么考验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背义务,检察机关则立即提起公诉。暂缓起诉的称谓,有称作“附条件不起诉”,也有称作“暂缓不起诉”的。其中,后者的称谓值得商榷。“暂”为修饰词,中心词为“缓”,词组的语义显然偏在“缓”上。《现代汉语词典》将“暂缓 ”列为词条, 解释为“暂且延缓”。“暂缓”是针对一件已具有确定时间的事情而言的。“缓”是说比原定时间推迟, 所以它的宾语应当是有定时的行为。“起诉”是案发后有了起诉基本条件必然要做的事,有定时。“不起诉”即无所作为,非法定程序,任何时候都可以,无定时。从逻辑上讲,不做一件事情处于存在的反面,时空都是无定的,如何暂缓 ? 并且,“暂缓”和“不”都属于否定性的,把这双重否定加在“起诉”之前,是否就等于“立即起诉”呢? 这与其本来含义刚好相反。 因此, “暂缓不起诉”的称谓不宜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