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律历,是蒙古人是采用 12 生肖纪年的称 “ 兔儿年 ” 龙儿年 ” 等。也有以草木纪年的自然历法,蒙古各部统一以前,以草青一度为一岁 ” ,将一年分为两个时期:一是青草萌发期,一是草木将枯时期。成吉思汗统一漠北地区后,初用汉族传入的干支历法,继而又承袭金朝使用的大明历.1220年,成吉思汗命耶律楚材编制《西征庚午元历》但因忙于战事,未能颁行。1235年(窝阔台七年)重勘《大明历》并颁行。忽必烈继为蒙古大汗后,以回回星历精妙,一度又使用札马刺丁呈进的万年历,即 “ 回回历 ” 1280 年(至元十七年)郭守敬制定《授时历》后,遂废从前所行诸历法。 16 世纪时,以藏传佛教传入,又多改用藏历。 一直是蒙古人民奉行的重要法规。内容包括政治、军事、行政、刑罚、民事、贸易和社会习俗等诸方面。法规按规定, 自成吉思汗《大札撒》或称《札撒大典》制定以后。保管于为首宗王库藏中,每逢新汗登基、大军调动、或诸王共商朝政或国事 ” 就将其取出,仿照上面的话行事 ” ⑦ 《大札撒》虽不是完备和系统的法典,但在统治阶级心目中,却有极大权威,凡是大札撒》上说的任何人都不敢轻易更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