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制度
(制度)
记录制度是行政机关将其与相对人的活动过程记录在卷,以备查考的制度。基本内容:(1)凡有两人以上的行政机关均应制作记录,记载每一行为过程中各人的最后表决,此记录应允许公众査核;(2)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必须制作案卷,案卷记载决定过程、结论及反对意见。(3)所有裁决均应说明就案卷中记载的所有基本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所作的裁定、结论、理由或根据、与案件有关的肯定与否定的规章、制裁与救济等。记录制度使行政机关的活动谨慎、明确,对相对人有案可查,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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