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刑之例
(清朝司法制度)
停刑之例是清朝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清制, 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前十日、夏至前十日,内外所有立决重犯及秋审、朝审处决重囚,俱停止执行死刑,牢固监禁,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后正法。其五月内交六月之节,及立秋在六月内者,亦停正法。但同时又规定,凶盗逆犯、干涉军机,应行立决者,不得拘泥停刑之例,仍即随时办理。另外,若遇庆贺、祭祀、斋戒、封印之期,元宵、端午、中秋、重阳令节,每月初一、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及素服日期,皆停刑,不得决罚拷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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