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秋论囚
(制度)
季秋论囚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在秋后审理案件或者奏决死刑的制度。此制见于先秦,沿至明清。《礼记·月令》曰:“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后汉书·章帝纪》载,建初元年诏曰:“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后汉书·陈宠传》曰:“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唐律疏议·颐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明清有朝审和秋审等制度。但唐后备代法律均有某些严重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可以决不待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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