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自然犯”的对称,又称“行政犯”。是指并非当然具有侵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大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或者为贯彻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犯罪。法定犯本身,并非当然具有反社会性与反道义性,只是由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构成犯罪,故又称行政犯。法定犯与自然犯在形式上同属犯罪,但二者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自然犯的实质是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侵害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法定犯的实质是因行政需要而设,没有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但是这个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些法定犯的性质可能逐渐强化而转变成自然犯,而一些自然犯由于社会的变动,其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逐渐弱化,而转变成法定犯。因此,有学者主张取消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