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票
(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所用票据)
2007年2月15日启用,从3月1日起 ,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建筑票》。新版《建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票(代开)》两种。建筑票(自开)由符合购票条件的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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