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权
(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污染权是指排放污染物的权利,由美国人戴尔斯(Dales)于1968年提出。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卖给最高的投标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之间可以出售或转让污染权。污染权交易市场是指企业购买或出售实际的或潜在的“污染权”,由此建立起市场,通过自愿的“污染权”往来以获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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