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刀刑
(古代刑法)
八刀刑,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谋逆君主之罪、伦常之罪、凶残与不人道之罪。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八刀刑,侩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支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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