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词是台湾的一个司法术语。在得上诉第三审的民事诉讼事件或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於接获第二审法院之判决后,败诉的一方若不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第三审法院倘认为上诉为无理由,即驳回上诉人之上诉,判决亦因此而确定。但第三审法院若认为上诉为有理由,会将案件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即发回更审),第一次发回时,称之为更一审。同理,对於更一审所作之判决,不服之当事人仍可上诉第三审法院,第三审法院若认为上诉有理,即再发回第二审法院,此时称之为更二审,以此类推,直到第三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之上诉,亦即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上诉时为止,判决始告确定。对於发回更审之次数,法律并无限制。因此有些案件,才会历经十数年尚无法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