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法,为西方和前苏联一些法学家使用但界定却不同的法学概念。客观法,为西方和前苏联一些法学家使用但界定却不同的法学概念。在法国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创始人狄骥(1859-1925)的学说中,客观法是指为整个人类社会所固有并必须服从的社会纪律。他说:“一切人类社会都势必服从社会的纪律,这种纪律构成社会的客观法,并且适用于一切自觉的个人、社会集团的成员。”(《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29页)在前苏联当代法学家雅维茨的学说中,客观法是指与阶级斗争和国家的产生紧密联系的,由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制定或确认并反映这个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体系。雅维茨的“客观法”就是中国法学使用的“法”这一概念。而狄骥的“客观法”则混淆了法与道德、习惯、纪律等行为规范的界限,也违背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真实,是先验的杜撰,是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