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根据伤害手段而令加害人在限期内保养受害人康复,并以康复的程度确定加害人罪刑的制度。也即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的待决期限。如殴人致伤,伤者死生未决,官为被告立限,责令为伤者治疗,限满之日,依受伤者的伤情,定犯人应处之罪。《唐律疏议·斗讼》:“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历代沿用,明清时并有宽限保辜的规定。在古代的科技条件下,对于内脏损伤、内出血等在当时是没有办法检验定性的,所以中国古代法律就设立了一项叫作“保辜”的制度,按照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后的伤势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名,如果在时限内受害人因伤死亡,就要定被告杀人罪;如果是在时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个伤害罪。西汉初年规定保辜的时限是二十天,这是现存最早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