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对称。开出信用证的银行有权在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受益人(出口商)同意,即可片面地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按照国际惯例,银行开出可撤销信用证后,无论是修改条款或是撤销,一般都应通知对方通知行,所以这种信用证虽然不一定都是限制议付的信用证,但事实上只有原通知行才敢议付,如通知行在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按原开证条款议付了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则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由于这种信用证可由进口方单方面地修改或撤销,实际上开证行并未提供真正的银行信用保证,所以出口商一般都不愿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