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法指的是台湾现行的税捐稽征管理基本法规。1976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1979年8月6日修正公布。共7章51条。该法的主要内容有: 关于纳税义务,共有财产,由管理人员纳税义务; 未设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负纳税义务,其为公同共有时,以全体公同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法人、合伙或非法人团体解散清算时,清算人于分配剩余财产前,应依法按税捐受清偿的顺序,缴清税捐。清算人违反前项规定的,应就未缴清的税捐,负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死亡,遗有财产者,其依法应缴纳的税捐,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依法缴清税捐后,始得分割遗产或交付遗赠; 违反前项规定的,应就未清偿的税捐,负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