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一张名画、一件古玩等。当然这种分类是相对的,在种类物中,经过特别选定挑出来的物,也就成为特定物了。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特定物在交付之前灭失的,可免去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因其交付已为不可能;而如果交付的是种类物,则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除非同种类物已全部灭失。[1]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还可将物分为种类物,这是与特定物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如质量、价格相同的大米,同一型号的钢管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