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船,是指当船舶处于危急状态,船长认为自救和他救均无希望,船舶沉没或毁灭已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为了旅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决定弃置船舶的行为。应由船长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在决定弃船前应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应组织旅客、船员依次安全、有序离船,指挥船员带好航海日志等重要文件,并携带降下的国旗最后离船。弃船并不意味着船舶所有人放弃对船舶的所有权,他还应承担有关救助报酬支付的责任。如船舶沉没于港口、航道、锚地或其他影响他船航行或作业的区域,即使船舶所有人宣布放弃对船舶的一切权利,仍应承担清除残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