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收存制度(copy depositary system),管理学-档案学-中国档案事业史-清代档案管理,中国古代档案管理制度。始见于《周礼》。王朝为便于日常政务利用和更好地保存重要档案的正本,制作档案副本,由主管部的官员保存。《周礼·内史》疏:“王有诏敕颁之事,则当副写一通藏之。”《周礼·秋官》疏:“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这些史料中的“副”“贰”都是指的档案副本。自周代后,历代重要的户籍赋役档案、律法刑狱档案、标志统治疆域的舆图档案等均要求制作多份副本,地方各级政府要定期造籍,逐级上报并分级管理。秦代律法档案据《商君书》载:“法令皆副”,即法令除正本外有副本多份,置于“殿中”的禁室和御史府、丞相府及地方郡县。汉王朝设有多所保存档案正本和副本之处。刘歆《七略》说:“外则有太常、太史、博士之藏,内则有延阁、广内、秘室之府。”唐时户籍赋役档案,即手实、计账,皇帝多次敕令(高祖武德六年三月令,玄宗开元十八年十一月令等)均要求编造一式三份,除地方收存外,另送尚书省一份。甲库保存的官员人事档案(甲历),除三省甲库收贮外,还要多制一份送内库保存(《唐会要·甲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