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卜·优素福(731~798)伊斯兰教教法学家。生于库法。幼时家境贫寒,曾佣于一漂布匠。他先受教于圣训学家艾卜·伊斯哈格和伊本·艾比·赖俩,后又追随哈乃斐学派创始人艾卜·哈尼法·努尔曼,终身从事教法研究。先后担任阿巴斯王朝哈里发麦海迪、哈迪、哈伦·赖世德的宫廷法官,并获哈伦·赖世德授予的最高法官称号。艾卜·优素福继承和发展了艾卜·哈尼法·努尔曼的法学观点,主张在立法断案时依靠理智;运用法律,强调教法家个人见解在教法中的价值。同时,他也注重根据圣训断案,当发现艾卜·哈尼法·努尔曼的主张与圣训相悖时,则弃师教而从圣训。对于别的教法学派中他认为合理的规定,即使同自己老师的观点相左,也敢于肯定,并予推行。他是哈乃斐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对该学派的形成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著作有《艾卜·哈尼法与伊本·艾比·赖俩的分歧》、《田赋书》、《致奥扎仪》等30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