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制(rent deposit system),历史学-中国历史-清史-经济,中国清代实行的租佃制度。清代前期开始通行的,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向农民索取地租押金的租佃制度。明代已有押租现象,但并未成为民间通行的租佃制。康熙、雍正年间,江苏、安徽、湖南、广东诸省相继出现押租记载。到乾隆、嘉庆年间,直隶(今河北)、盛京(今辽宁)、山西等10余个省区都有实行押租的记录。到清末民初,押租发展到全国20个省区。同时,押租在各种租佃形式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大。押租制基本内容是:①凡以田出租,必先取押租银两,但其银无息。②正租谷照常征收,但有押少租重、押重租轻的情况。③起佃之日,押租钱照数退还佃户;但地主往往以佃户欠租为理由,侵吞押租银两。④地主不退押租钱文,不能随便换佃;但湖南地区有“大写”“小写”之别,“大写”与各地做法相同,“小写”时押租较少,一般退佃时也不退押租钱文。押租数目,依时间、地点、土质肥瘠、人口密度与土地集中程度不同,有很大差别。在一般情况下,正租越少,押租越重,反之,押租则轻。土地肥腴、人口密度大而土地又相对集中的地方押租较多,反之,押租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