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Control Yuan),历史学-中国历史-中华民国史-中华民国-典章制度,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的最高监察机关。监察院的设置,源于孙中山对中国古代和西方监察权的考察和独特理解。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独立行使监察权,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优点之一。孙中山广泛考察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如英国、美国等,发现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监察权在国会之内,附属于立法权,不能独立。为此,孙中山提出监察权独立的主张,使监察权成为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并列的5种治权之一。在1924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规定“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将三权分立下为立法权所兼有的监察权,从立法机关分离出来,使其独立,设立监察院,列为五院之一。国民政府监察院成立于1931年,理论上讲,监察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主要职权是弹劾、惩戒、审计等,但实际上,均由国民党中央掌控。监察院的组织,由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及审计长等组成。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