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间必须减少相当于1990年排放水平5.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京都议定书》还规定至2012年减少至少50亿吨的二氧化碳(CO2)排放。其中至少25亿吨的CO2排放目标必须来自于减排权交易,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在此背景下,不少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各种碳基金来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展。发达国家强调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应该完全基于市场机制,但由于CDM的项目运作过程和项目所产生的交易品--"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与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完全基于市场机制和成本竞争将不利于保障发展中国家参与方的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有必要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