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直接交涉原则(principle of direct negotiations),经济学-经济学-规制经济学-行政性规制,某事件的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形式与另一方相互协商以便对该事件进行交流进而得出解决办法的原则。当事人是履行(涉及理智、良心和自由意志的)行动或行为的人,也可以说是对其言行负责任的人。交涉的含义主要有:①关系,牵涉。早见于唐末僧人贯休的《闻无相道人顺世》诗之五:“百千万亿偈,共他勿交涉。” ②接触,往来。见于宋时朱彧的 《萍洲可谈》卷三:“熙嘏但言平生不喜与福建子交涉。”③跟对方协商以期解决有关问题。④有待协商解决的问题。交涉的内容通常包括:事情的起因,交涉方的立场和看法,对被交涉方提出的要求。交涉是与他人相互协商以便对某事得出解决的办法。当事人直接交涉与产权划分不清晰有关,即当出现外部不经济时,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重新界定产权或者依据一定途径方法进行产权让渡,最终解决外部性问题。当事人的直接交涉原则,是当产权界定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双方基于外部性问题上的共识,通过讨价还价及相关费用的直接交涉重新界定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