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交与公法
(法律术语)
“私交”是一回事,“公法”又是另一回事。在执法上要公私分明,绝不能以以私害公。汉顺帝时,苏章迁冀州刺史.其故人为清河太守,章知其奸藏,将按其罪.一日,请太守,为设酒肴,陈平日之好甚欢.太守喜曰:”人皆有壹青天,我独有二青天.”章曰:”今夕苏儒文与故人饮者,私恩也;明日冀州刺史按事者,公法也.”太守默然.翌日,遂收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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