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效力是军事法的生效范围。即军事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对人的效力,即军事法对什么人生效。一般来说,在军事法律规范生效区域内所有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都应适用。对于在军事上具有特定权利义务的公民是否适用,应由具体军事法律、法规作出规定。(2)空间效力,即军事法在什么地方生效。根据军事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空间效力也不同。一般来讲,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军委、国务院制定的军事法律、法规等,适用于全国。由各大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适用于本军区所辖范围。由各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适用于本军兵种管辖的范围。(3)时间效力,即军事法何时生效和终止的效力。军事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其二,法律明确规定生效时间,依法定时间生效。军事法的终止时间有三种情况:其一,法律本身自行规定有效时间,到时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即自行停止生效;其二,随着新法的颁布/旧的相应法规便失去效力;其三,颁布特别决议、命令将旧法废除。军事法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新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律的刑罚轻于旧法时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