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作者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规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权力和担负一定的职能、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某个团体以及个人。在我国,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然法人,只要是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条例的规定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和存在的,它们都是法定的作者,都有对外行文的资格。公文是党政机关办理公务的文书,它不是任何单位或组织都能任意使用的。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才能写作和发布公文。而且,在党政公文通行的文体中,法定作者资格还不是固定不变的,文体不同,对法定资格的限制也不同。例如“命令”这种文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和负责人、国家领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才有权制作发布,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无权使用。再如,同为党的机关公文中的法规性文体,条例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发,规定则没有那么高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