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影片《无极》出品单位(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6月30日,内蒙古创建企业集团与《无极》摄制组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创建集团为《无极》摄制组提供外景拍摄场地及食宿、车辆等相关服务,摄制组负责在《无极》片尾的协助拍摄单位处为克什克腾旗创建阿斯哈图旅游公司署名。影片《无极》公开发行后,内蒙古创建阿斯哈图旅游公司发现《无极》摄制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06年6月6日,内蒙古创建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无极》的出品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赤峰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内蒙古创建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没有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住宿费、车辆使用费、餐饮费、门票费等总计169.8万元,并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
三被告不服赤峰市中院一审判决,分别于2007年8月 30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内蒙古高院经审理认为,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集团接受其成员单位即被上诉人创建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摄制组签订合同,合同具体事项由被上诉人实际履行,故创建集团虽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但其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无极》摄制组是由影片的出品单位成立的临时组织,不是民事主体,但基于电影行业的特殊性,应认定摄制组的行为是其出品单位的委托行为,行为结果应由其出品单位负责,这在电影行业已形成惯例并为公众所接受。综上,上诉人主张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不能成立。由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协助拍摄合同,不能把上诉人在内蒙古阿斯哈图拍摄期间的任何事务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此,上诉人认为在内蒙古阿斯哈图拍摄期间,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义务而构成违约,未在《无极》片尾协助拍摄单位处为被上诉人署名,属上诉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门票费、食宿费、车辆费等各项实际损失共计243.5万元,一审法院依法认定169.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对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144.1万元,一审法院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认定50万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内蒙古高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