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穆隆一审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胡育萍) 昨天下午,有“草原王子”之称的“快男”阿穆隆酒驾撞人逃逸交通肇事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阿穆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朋友宝勒德牧仁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快男阿穆隆交通肇事案一直备受关注。
2010年3月2日,刚刚在成都参加完“全球华语榜中榜”发布会的阿穆隆,来杭州看望朋友宝勒德牧仁,两人吃完饭后,还去两家酒吧,至次日凌晨4点离开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称,当时看见两人离开时走路摇摇摇晃晃。
自认为状态还好的阿穆隆驾着宝马车过杭州古翠路十字路口时,猛撞上一位逆向骑电瓶车、穿雨衣的妇女李荣珍,电瓶车顿时零件乱飞,妇女被撞上引擎盖,从车顶滚落地面。肇事后,宝马车减速了一下,然后直接开走。
3月4日中午,宝勒德牧仁联系出租车将阿穆隆送到机场,飞回北京。
回到北京仅一天,阿穆隆就接到朋友电话——宝勒德牧仁已被警方带走。当晚,阿穆隆飞回杭州,投案。
2010年3月24日,伤者抢救无效死亡。阿穆隆的家人向死者家属赔偿114万元,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西湖区人民法院于6月2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对庭上被告人阿穆隆的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未有效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被害人李荣珍有骑电动车在左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行为,法院认定,因道路拓宽等原因,原先的电子警察系统遭到破坏,导致案发时智能交通系统处于不工作的状态,不存在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时有不作为的情况。但综合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测的情况,可认定被害人李荣珍事发时确为逆向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阿穆隆酒后驾驶,未及时发现电动车的动态和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荣珍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穆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车辆且未注意前方动态,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宝勒德牧仁明知阿穆隆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匿场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阿穆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两被告人的亲属在事发后积极对被害人的亲属做出了赔偿,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