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吴亦凡发函回应 遭韩国SM起诉

鹿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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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偶像明星、吴亦凡发律师函回应韩国SM公司“近期的举动”,称SM公司在中国大陆、香港等地为限制艺人演艺活动向中国演艺机构和媒体发律师函,且直接提起诉讼,其目的是诋毁艺人名誉,扼杀艺人演艺活动。

韩国SM娱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鹿晗吴亦凡中断在中国擅自出演电影等违约行为。2月10日,SM公司对鹿晗及邀请鹿晗出演电影的电影制作方提起了诉讼。

离开EXO后,吴亦凡、鹿晗返回中国发展。由鹿晗首次担纲男主角的电影《重返20岁》,票房破3.7亿元人民币。吴亦凡的银幕处女作《有一个地方只有我们知道》,上映首日卷走3600万元票房。

鹿晗、吴亦凡还在声明中称,SM公司作为韩国最大娱乐公司,其利用优越地位与艺人签署的专属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平。为此,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多次处罚SM公司。鹿吴二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通过诉讼来摆脱奴隶合同。”并指“SM公司混淆是非、恶意中伤。”

声明函原文如下:

中银律师事务所声明函: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鹿晗、吴亦凡(以下简称“艺人”)的委托,就S.M.ENTERTAINMENT Co.,Ltd(以下简称“SM公司”)近期所发声明中的相关问题,特发本函说明如下:

1、艺人向韩国法院提起的“专属合同效力不存在”诉讼已进入调解程序。双方在调解程序中均提出各自的和解条款并进行多次磋商。2月27日在韩国法院召开新一轮的和解程序,且双方已商定其各自的代表在中国直接会面。在此情况下,SM公司近期发表无助于解决纠纷的声明,令人怀疑其是否有和解诚意。

2、SM公司作为韩国最大娱乐公司,其利用优越地位与艺人签署的专属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平。为此,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多次处罚SM公司。艺人向SM公司 多次提出解决要求(如演艺活动过多,周末和节假日均无法正常休息,健康恶化 ,公司从未尊重艺人建议,收入分配不透明且不公平等),但公司要么回避要么拒绝,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通过诉讼来摆脱奴隶合同。SM公司明知上述起诉理由的情况下,在声明书中却主张“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视契约、信赖及道德,仅为了个人私利便无故脱离了EXO组合”,可见SM公司混淆是非、恶意中伤艺人。

3、在SM公司与JYJ(由脱离东方神起的成员所组成)的专属合同纠纷中,SM公司以“其与艺人发生专属合同纠纷”为由向电视台、广播公司等发函,以此限制JYJ在韩国的演艺活动。最终,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13年对SM公司做出处罚,要求SM公司改正上述“限制艺人演艺活动”的行为。现SM公司在中国、中国香港地区等地故伎重演,为限制艺人的演艺活动向中国演艺机构和媒体乱发律师函,且变本加厉直接提起诉讼,其目的就是诋毁艺人名誉,扼杀艺人的演艺活动。

最后重申,艺人将继续通过协商解决本次纠纷。但SM公司继续做出带有误导、威胁的声明等,艺人将中止和解,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在此向因本次纠纷而遭受无妄之灾的各位朋友与机构表示歉意!(完)

早前的2月6日下午,鹿晗工作室曾经发表公开声明,指责SM此前发布的声明带有误导性,并混淆是非,恶意中伤。声明如下:

鹿晗工作室声明函

鹿晗于2014年10月通过韩国韩结律师事务所向韩国法院提起与S.M.Entertainment Co., Ltd。(以下简称“SM公司”)“专属合同效力不存在”诉讼,在韩国法院主持下,经过三次极富诚意的沟通后,今日取得一定进展,将进入下次调停。

而在双方就“专属合同”诉讼准备和解的过程中,SM公司于2月5日突然发表声明,主张“以鹿晗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为由,对鹿晗以及聘请鹿晗担任广告代言人的广告主提起了诉讼,该诉讼已于2015年2月4日在上海的法院立案”等内容。就此,为了澄清事实并维护鹿晗的名誉,特发表如下声明:

1、鹿晗与SM公司签署的专属合同明确约定有关专属合同的争议均由韩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SM公司主张以“鹿晗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专属合同的管辖规定,其无权向中国法院提起有关专属合同的诉讼,上海法院也无管辖权。经初步查明,SM公司是以侵害著作权为由起诉鹿晗和相应广告主,而非其主张的上述理由。SM公司在媒体上发表上述声明带有误导性。

2、SM公司明知“专属合同”诉讼起诉理由的情况下,在声明书中却主张“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视契约、信赖及道德,仅为了个人私利便无故脱离了EXO组合”,可见此声明混淆是非、意图恶意中伤鹿晗。

我方通过本函向关心鹿晗的粉丝、媒体朋友等澄清事实,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支持,无论任何机构,日后如继续发表诋毁鹿晗名誉的不实报道等,我方将通过一切法律措施捍卫鹿晗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