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立法体系是由信息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规范性文件系统,它表明信息法的外在形式结构。建构信息立法体系,既包括对现有立法的分类,也包括对应有立法的分类,有利于信息立法的科学化、系统化和完备化,也关系到信息立法的成效。由于信息化进程几乎涉及到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所谓信息法规条例,都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一个一个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有一部完整的、抽象的、一般的信息法。因此,信息立法必然是个在实践中逐步调整、逐步适应、逐步完善的过程。为了加速这一进程,在立法工作的起动阶段,我们应从总体上对可能形成的各类信息法规的边界、范畴以及相互间的关系统筹考虑,构筑一个初始的立法框架,以立足于全局自顶向下地观察,指导各项信息法规的形成和完善,另一方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首先寻找一些相对成熟的领域,尽快着手立法工作,在不断暴露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中对这些法规进行修正。同时在实践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不断完善初始的立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