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如果被告有意地在法院地作出产生责任的行为,并有权依据法院地法律取得权利或利益时,法院就对由该行为引起的诉讼拥有管辖权。开始时,用于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可以及于本州以外的外州人,主要用于交易行为和侵权行为;后来,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之间诉讼,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国民的长臂管辖。历史上,美国长期持续、频繁不断地对各国实施“长臂管辖”。遭受美国“长臂管辖”的国家,既包括美国的盟友国家,也包括与其敌对或关系紧张国家。近年管辖范围呈现不断扩大趋势,长臂越伸越长。世界上不少国家为自己的法院规定了程度不同的长臂管辖,但都没有美国的长臂长。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是指“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已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人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人发出传票”。